(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韦志琴与朱雷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韦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