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楚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峰坤与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坤,查巧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峰坤,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查巧秀,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陈峰坤与被告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陈峰坤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峰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