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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峰坤与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坤,查巧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陈峰坤,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查巧秀,女,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原告陈峰坤与被告查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原告陈峰坤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峰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峰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峰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