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长执民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邹桂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桂梅,和平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和平镇和平村许家桥第4承包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长执民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邹桂梅。被执行人和平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友。被执行人和平镇和平村许家桥第4承包组。法定代表人:卢来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00353号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和平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存款18998.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