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XX诉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勇超、刘西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勇超,刘西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兆保,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刘言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谢勇超,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凤来镇。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扬,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1日,住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胡昭,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勇超、刘西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