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恢执字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8)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道国,唐立君,韩尚海,邱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恢执字44-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道国,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花园路金源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唐立君,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工商局职工。被执行人:韩尚海,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大张庄南村村民,现租于沂源县城南麻南麻二村。被执行人:邱杨军,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张道国、唐立君、韩尚海、邱杨军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