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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金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与郝喜林、杨贵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郝喜林;杨贵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4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雷东耀,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火金,该社职员。被告郝喜林,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杨贵周,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郝喜林、杨贵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