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郭华与胡亚成、胡亚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胡亚成,胡亚明,李艳,周世竹,李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初字第0965号原告郭华,市民。被告胡亚成,市民。被告胡亚明,市民。被告李艳(李晓燕),市民。被告周世竹,市民。被告李义,市民。原告郭华诉被告胡亚成、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亚成、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华诉称,我与被告胡亚成系朋友关系,被告胡亚明与被告李艳(李晓燕)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胡亚成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为3%,由被告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一直未有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胡亚成、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我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亚成归还借款30万元,担保人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亚成未作答辩。被告胡亚明未作答辩。被告李艳(李晓燕)未作答辩。被告周世竹未作答辩。被告李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胡亚成向原告郭华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叁拾万元正,借款人:胡亚成”。被告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亦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一直未有偿还借款。原告郭华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亚成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郭华提交的被告胡亚成、胡亚明、李艳、周世竹、李义签字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郭华与被告胡亚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胡亚成出具的借款借据予以证明,本院应予认定,被告胡亚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作为担保人,应依法对被告胡亚成向原告郭华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亚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亚成偿还原告郭华借款3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对被告胡亚成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胡亚明、李艳(李晓燕)、周世竹、李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亚成追偿。(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阜宁县支行;帐户:40×××91;汇款时须注明案号、原告姓名及审判员姓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亚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徐寿海审 判 员 曹益武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金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