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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吕某某,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甲,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芳独任审理,定于2013年11月2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由唐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