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齐向阳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向阳,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98号原告:齐向阳,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向阳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向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齐向阳负担。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