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井顺、吕喜英与孙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顺,吕喜英,孙志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84号原告:赵井顺,男。原告:吕喜英,女。被告:孙志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井顺、吕喜英与被告孙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井顺、吕喜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井顺、吕喜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井顺、吕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井顺、吕喜英负担。审判员 张宝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化凌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