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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赵井顺、吕喜英与孙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顺,吕喜英,孙志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84号原告:赵井顺,男。原告:吕喜英,女。被告:孙志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井顺、吕喜英与被告孙志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井顺、吕喜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井顺、吕喜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井顺、吕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井顺、吕喜英负担。审判员  张宝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化凌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