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闫秀叶与西安唐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叶,西安唐城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623号原告闫秀叶,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重型机械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班昌贵,陕西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慧彬,陕西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唐城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99号。登记号PDY10005361011211A1001。法定代表人尉永宽,院长。委托代理人XXX,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秀叶与被告西安唐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秀叶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秀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000元,余50元由原���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