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吕超与石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石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吕超,住吉林市。被告:石颜林,职业不详,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石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超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