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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诉礼泉县永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礼泉县永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咸阳秦渭空压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礼泉县永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8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