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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10号申请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娟,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因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以票据找到为由,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瑞光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小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