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珍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