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3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3848.15元,案件受理费75元,共计3923.1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账户扣划回全额案件款3923.15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