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03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与乐施会(Oxfam Hong Kong)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乐施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3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七条**号。法定代表人李涛,首席统筹。委托代理人田柏承,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施会(OXFAMHONGKONG),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马宝道28号华汇中心17楼。法定代表人余志稳,总裁。委托代理人宋晓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劲松,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协作者文化传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乐施会(OXFAMHONGKONG)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5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59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周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