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2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在澳门利奥酒店被警方查获,2013年1月26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2013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一名叫“胖子”的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横琴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在澳门美高梅娱乐场门口被警方查获,同年7月20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因偷越边境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珠海市横琴附近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在澳门财神酒店被警方查获,同年8月24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户籍证明,澳门警察局遣返名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再次偷越边境,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祯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