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游四珠与刘凌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四珠,刘凌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856号原告:游四珠。被告:刘凌震。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四珠诉被告刘凌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四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程鸿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