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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上海冠领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凯宏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凯宏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67号原告:上海冠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桀。委托代理人:冯至。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被告:杭州凯宏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凯宏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冠领贸易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