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3年8月26日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于2013年11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林诉字(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承包人陈某乙等5人手中转包到新宁县黄龙镇四川合村老路上山场的林木经营,承包期限为8年,2012年12月承包期限到期。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就擅自用手锯上山实施砍伐,共砍伐了三天,砍完后又自己一人赶自家的马,将砍倒的树驮到江坪里的江边公路边卖了,卖得木材款2200元。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老路上山场无证砍伐杉树林木材积34.2立方米,经济出材量为23.6立方米。经核定被告陈某某所滥伐林木的山场在湖南省舜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自然保护区林。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新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1、证人雷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新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新林调鉴字(2013)23号林业技术鉴定报告;4、林木变卖合同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相关书证;5、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等其他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国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 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滥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