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徐某某、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59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13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男。2008年5月1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男。2011年1月19日,曾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徐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鼎新花园小区内伺机盗窃。三被告人乘电梯至该小区A2号楼23层,采取敲门的方式确定室内无人后,由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分别在电梯口、楼梯口望风,被告人王某用自制的塑料片将A2-2306室防盗门锁捅开后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张某银灰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评估价值7200元)盗走,并交给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携赃物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王某又窜至该小区A5号楼18层,采取同样的方式确定室内无人后,用自制的塑料片将A5-1805室防盗门锁捅开并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足金项链1条(经评估价值3662元),足金手链1条(经评估价值4318元),足金转运珠1枚(经评估价值206元)及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赃款赃物均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王某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为17386元,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为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及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黎某某、徐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以内二被告人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1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