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华与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张志华,男,1948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对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先 伟审 判 员 肖力工代理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