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385号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北段谭家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浩、邢雯倩,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商务广场A栋1幢10503室。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后24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雅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