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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斯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斯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04号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结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国良,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河南新斯特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马龙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财产保全费595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准许撤诉,且未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