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文录与被告陶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号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田文录,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陶全喜,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录与被告陶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文录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全喜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50000元,被告不得支取,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文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陶全喜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大群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