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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惊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惊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陈惊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A座17楼。负责人顾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梦。原告陈惊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惊涛、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颜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惊涛诉称,2013年3月29日10时许,原告雇佣驾驶员马军驾驶苏G×××××/苏G×××××挂号车在海州区张洪公路新增桥桥北处转弯时不慎翻车,造成车辆损坏,马军当场死亡,苏G×××××号产生修理费47300元、施救费3000元。因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仅赔付原告287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赔偿金149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应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施救费过高,被告定损为12000元;3、原告车辆为不足额投保,应当依照投保的比例赔付;4、被告已向原告赔偿287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原告陈惊涛实际所有的苏G×××××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其中保险单中载明新车购置价为21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47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1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0日二十四时止。同日,原告陈惊涛实际所有的苏G×××××挂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其中保险单中载明新车购置价为50000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5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1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0日二十四时止。上述保险合同中,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月折旧率为1.1%,折旧金额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结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2013年3月29日10时,原告驾驶员马军驾驶苏G×××××/苏G×××××挂号车沿张洪公路新增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时,该车侧翻,造成马军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同年4月24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海州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军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6月3日,原告支付苏G×××××/苏G×××××挂号车修理费47300元。另,苏G×××××/苏G×××××挂号车因此次事故产生施救费1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8700元。另查明,苏G×××××/苏G×××××挂号车购置时间为2002年9月13日,价费合计259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修理费发票复印件、施救费发票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证明、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实际所有的苏G×××××/苏G×××××挂号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47300元、施救费1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损失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原告主张施救费过高,因原告系不足额投保应按相应比例赔付,且被告已赔付原告车损28700元。本院认为,第一,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月折旧率为1.1%。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259000元,自购置之日至事故发生之日为126个月,因合同约定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且苏G×××××/苏G×××××挂号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259000元,故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259000×(1-80%)=51800元,因此,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47300元未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二,关于施救费15000元因有原告举证的施救费发票予以证实,被告亦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第三,依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本案中原告车辆的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为70%,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为(47300+15000)×70%=43610元。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车损保险赔偿金28700元,故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3610-28700=1491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惊涛保险赔偿金14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小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