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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燕娜与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燕娜;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燕娜。委托代理人:郭行舟。委托代理人:吴信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李士涛。再审申请人孙燕娜因与被申请人舟山凯灵建筑工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舟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孙燕娜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燕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燕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