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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5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梅科与宋政华、申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科,宋政华,申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5888号原告梅科,男,汉族,1993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法定监护人周金梅,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原告梅科母亲。委托代理人梁晶,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兴明,男,汉族,1943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原告梅科爷爷。被告宋政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贯伦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勇,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贯伦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马福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平,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科诉被告宋政华、申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梅科的法定监护人周金梅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科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