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重庆秉昊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森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霞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27号公诉机关检查机关重庆秉昊广告有限公司,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证件号码2222222叶某甲与闫某某。被告人王霞,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住重庆,身份证号码5002221978********。王霞,检查机关以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测4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测3,检查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测3,检查机关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人,测4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测3,检查机关指控。书记员测试书记审判人员 测试审判。书 记 员 :测试书记审判人员 :测试审判被告单位测4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测4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单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二、测4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一、被告单位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测4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一、被告单位无罪;二、测4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ces审判人员测试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