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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蒲鑫裴申请执行王熙平、四川江油董家石英砂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鑫裴,王熙平,四川江油董家石英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蒲鑫裴,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王熙平,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江油董家石英砂厂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蒲鑫裴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熙平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