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韵龙服装有限公司与王军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韵龙服装有限公司,王军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韵龙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德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飞,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生,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韵龙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军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韵龙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韵龙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韵龙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