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英,赵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王其英,女,193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维茂,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英与被执行人赵维茂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维茂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其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