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王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英,赵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王其英,女,193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维茂,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其英与被执行人赵维茂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维茂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其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