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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伦特诉黄海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特,黄海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李伦特,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军锋、郑宝珠,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坪,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伦特诉被告黄海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伦特于2013年11月26日以其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伦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9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492元,由原告李伦特负担。审 判 长  卢君玉人民陪审员  黄淑卿人民陪审员  傅伊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琳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