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20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土地补偿费共计3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20元、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陵区大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4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