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姜仁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姜仁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157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之一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85500571-2。负责人李广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昱、郑树淋,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仁波,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姜仁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姜仁波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素萍人民陪审员 林松毅人民陪审员 王永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