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田凤巧与李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725号原告田某某,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平瑞,河北武强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某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