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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终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李来也提与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李来也提,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峨边兴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民终字第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介来王加,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介来眼钻,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介来张加,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介来比别,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杜六谷,男,1947年10月16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树根尔,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别光明,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介来努力,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刷妈刷波,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来也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彝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杰,四川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来黑体,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学安,峨边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来达体,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学安,峨边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犁曲,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学安,峨边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底底雄英,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学安,峨边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依以哈,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彝族。委托代理人:梁学安,峨边县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峨边兴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来也提。上诉人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及上诉人李来也提为与被上诉人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峨边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及上诉人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的委托代理人伍志华,上诉人李来也提的委托代理人周杰,被上诉人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的委托代理人梁学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6日,被告李来也提以峨边兴达石化公司的名义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观慈村一组26户村民签订《合伙种植合同书》。峨边兴达石化公司为甲方,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观慈村一组种植黄柏树的村民为乙方。合同约定,由甲方投资提供黄柏树苗,乙方提供土地、劳务;利润分配为双方各占利润的50%。2003年4月11日,合伙种植黄柏树的村民(乙方)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人民政府(甲方)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甲方按设计统一向乙方提供合格树苗,若乙方每亩造林种苗超过50元,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退耕还林经检查验收合格,每亩补助300斤原粮,连续补助8年。退耕还林被峨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后,2004年2月25日,当时观慈村一组组长司杜油波从平等乡人民政府领取了28000元退耕还林树苗补助款。参加合伙种植黄柏树的村民没有出资购买过树苗。2009年12月23日,峨边兴达石化公司的营业执照被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11年7月初,原、被告合伙种植的黄柏树因可以剥皮销售而产生经济效益,与第三人签订《合伙种植合同书》的26户村民中的15户(包括原告)在未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原来合伙种植的黄柏树剥皮销售。被告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得知原告将私自销售黄柏皮后即告诉李来也提。李来也提要求被告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去分得50%的黄柏皮,原告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柏皮无法销售,最后腐烂变质。2011年7月26日,原告等人同样没有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就剥下黄柏皮准备销售,第三人得知后以有股份为由要求分得50%的黄柏皮,原告不同意,第三人就叫被告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阻挡原告销售;被告要去拿一半的黄柏皮,原告就阻挡。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人民政府得知情况后,派出乡干部和村干部前去调解,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双方从争吵发展到打架。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五渡镇派出所、平等乡派出所闻讯后,立即派出民警前往事发现场处置并调解。因天下大雨,为减少损失,双方同意将黄柏皮销售后的款项交由平等乡派出所保管,待双方争议解决后到平等乡派出所领取款项。最后因买家没有现金而未成交。当天黄柏皮没有卖成,最后被盗。2012年5月17日,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7208斤黄柏皮腐烂而造成的损失12325.68元(7208斤×2.58/斤),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清算,清算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终止。第三人峨边兴达石化公司未依法清算,也未注销登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未消灭,第三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伙种植合同成立在先,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人民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成立在后。原告种植黄柏树,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履行的是合伙种植合同。合伙种植的黄柏树属于共有财产。在合伙期间,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应当按照书面协议即合伙种植合同的约定处理。原告或者第三人均无权单独处理共有财产。按照合伙种植合同的约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为双方各占利润的50%,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分配的是黄柏皮销售后产生的利润。在黄柏皮未销售前,属于原告与第三人的共有财产,原告等人未经共有人同意或与共有人协商一致时无权处分共有财产。根据《合伙种植合同书》的约定,原告与第三人各享有50%的财产权利,因此,原告只能主张50%的财产权利,即原告的损失为6162.84元(12325.68元÷2)。黄柏皮因腐烂变质与被盗而造成损失,原、被告均有一定责任,被告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由于被告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是受第三人的负责人李来也提委托前去阻当,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因第三人已经歇业而未经清算,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投资人承担,即李来也提应当承担被告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由第三人峨边兴达石化公司的负责人李来也提赔偿原告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损失共计4932.27元(12325.68元÷2×80%)。二、驳回原告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对被告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负担21元,由第三人峨边兴达石化公司的负责人李来也提负担87元。上诉人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违法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与本案无关的《合伙种植合同书》,未经审理就认定其有效。2、原审判决歪曲事实、逻辑混乱、自相矛盾。3、上诉人是以财产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只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介来黑体等五人赔偿上诉人介来王加等九人损失12325.68元。上诉人李来也提答辩称:对上诉人介来王加等九人的上请求及理由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答辩称:上诉人介来王加等九人要求被上诉人介来黑体等五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来也提亦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李来也提为了防止其合同利益遭受损失而阻止介来王加等九人销售黄柏皮,是管理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能导致黄柏皮必然被盗,被盗的后果应由介来王加等九人承担,介来王加等九人提出的损失金额没有证据。2、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因为损失是被盗造成的。事实上第三人应当是损失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介来王加等九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介来王加等九人答辩:对上诉人李来也提的上请求及理由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答辩称:同意上诉人李来也提的意见。二审中,上诉人介来王加等9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等乡人民政府《会议记录》,欲证明2011年5月25日,在为黄柏皮打架事件发生前,平等乡人民政府着手开始对群众反映的退耕还林问题事件进行调查;2、《平等乡人民政府研究观慈村衫树湾退耕还林系列问题和和坪村村民覃显贵与青山磷矿林地争议纠纷专题工作会》,欲证明调查结果是平等乡衫湾组全组退耕还林560亩,司杜某某、司杜某某、曲别某某、李里某某、介来某某某五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及种苗款,被李来也提领取;3、《观慈村退耕还林遗留问题征求意见表》(共32份,时间2012年4-5月期间),欲证明介来黑体、底底雄英、李来也提等人先后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划勾,承认这是退耕还林,愿意进行调整;4、《退耕还林调整后的退耕还林表》,欲证明退耕还林调整后的实际面积。李来也提的质证意见:对前述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合伙种植黄柏树在先,政府处理在后;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介来黑体等5人的质证意见:同意李来也提的质证意见,对李来也提的签字无异议,但他签字的目的是解决5户农户享受补助的调整,也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本院认为:上诉人介来王加等9人所提交的证据,其证明目的是政府解决因退耕还林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2月26日,峨边兴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观慈村一组27户村民分别签订了《合伙种植合同书》,主要约定:由兴达公司投资提供黄柏树苗,27户村民提供土地、劳务;利润分配为双方各占利润的50%。同年4月11日,该组村民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主要约定:由平等乡人民政府按设计统一向该组村民提供合格树苗,若该组村民每亩造林种苗超过50元,超过部分由该组村民承担;退耕还林经检查验收合格,每亩补助300斤原粮,连续补助8年。退耕还林被峨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后,2004年2月25日,时任观慈村一组组长司杜油波(李来也提的姐夫)在“退耕还林种苗款28000元”的领款单上签名,该款被李来也提领走。2009年12月23日,兴达公司的营业执照被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2011年7月初,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观慈村一组介来王加等15户种植黄柏树的村民,将其种植的黄柏树树皮剥下后,运到平等乡小地名叫凉风岗处,准备将3637斤黄柏皮对外销售,阿依以哈受李来也提的指使,前去阻止15户村民销售黄柏皮,造成3637斤黄柏皮变质腐烂。同月26日,15户村民欲再次对外销售3571斤黄柏皮时,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受李来也提的指使,前去阻止,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打架。当地五渡镇派出所、平等乡派出所闻讯后,立即派出民警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并调解,后因买家未带现金,当天的黄柏皮没有卖出,由阿依以哈派人看守。看守过程中,黄柏皮被盗。2012年3月13日,介来王加等15户村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介来黑体等5人赔偿财产损失20542.80(7208斤×2.85元/斤),后因其主体问题,介来王加等15户村民于2012年4月18日撤回了起诉。2012年5月17日,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9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2325.68元(按平均数计算)。2012年5月23日,介来黑体等5人以自己的阻止行为是受李来也提的委托,申请追加李来也提为本案被告。原审法院依法追加李来也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以兴达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依职权追加兴达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平等乡政府对司杜油波的询问笔录、领取单、平等乡观慈村一组组长司杜油波出具的证明(村委会盖章证明情况属实)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一般侵权纠纷,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1年7月初,阿依以哈受李来也提的指使,阻止15户村民销售3637斤黄柏皮,致黄柏皮变质腐烂;2011年7月26日,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受李来也提的指使,阻止15户村民销售3571斤黄柏皮,致黄柏皮销售未果,而在阿依以哈派人看守过程中被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阿依以哈、李来也提应连带赔偿九上诉人2011年7月初黄柏皮损失6219.27元(3637斤×2.85元/斤÷15人×9人);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阿依以哈、李来也提应连带赔偿九上诉人2011年7月26日黄柏皮损失6106.41元(3571斤×2.85元/斤÷15人×9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规定和兴达公司分别与27户村民签订的《合伙种植合同书》的约定,李来也提主张兴达公司与27户村民分别存在个人合伙关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李来也提主张其系黄柏皮共有权人,享有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峨边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阿依以哈、李来也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财产损失6219.27元;三、阿依以哈、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李来也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介来王加、介来眼钻、介来张加、介来比别、司杜六谷、阿树根尔、曲别光明、介来努力、刷妈刷波财产损失6106.4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元(双方上诉),均由阿依以哈、介来黑体、李来达体、马犁曲、底底雄英、李来也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一铭审判员  邓艳松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