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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赵然、马瑶与薄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然,马瑶,薄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045号原告赵然,女,1984年2月6日出生。原告马瑶,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被告薄洋,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薄建华(被告薄洋之父),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原告赵然与被告薄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马瑶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依法组成由法官康洪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劼、人民陪审员汪鹤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然、马瑶,被告薄洋的委托代理人薄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原、被告间系朋友关系。2010年底,被告以购买奢侈品钱不够为由,向二原告借款120000元,后于2011年1月1日出具借条承诺于2011年8月20日至25日期间偿还借款。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或调解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借条,证明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20000元。当时二原告尚未结婚,各借给被告60000元,被告合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201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马瑶发送的短信记录。被告辩称,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刑,现在监狱服刑。认可曾向二原告借款120000元,大约是2010年11、12月间所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认可120000元未计入诈骗案犯罪数额,但希望出具法院书面材料。被告及薄建华曾以给付现金、银行转账、购买物品等方式向二原告还款,其中给原告赵然转账9700元、90元,给原告马瑶转账5500元、5880元、5000元,为二原告结婚支付婚宴费用57408元,为原告马瑶购买西服26000元、皮鞋2850元,先后以发工资名义给付原告马瑶现金2500元、2800元、4500元及1000元加油卡,另给付原告马瑶现金6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83228元,与被告借款120000元抵销后,被告已不欠二原告任何款项,故不认可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2011年7月29日、8月17日、8月21日被告向原告马瑶汇款凭证共三张,金额分别为5880元、5500、5000元;2、2011年6月27日、7月20日购物小票共两张,所购物品及金额分别为西服26000元、皮鞋2850元;3、2011年7月30日发票,金额为57408元;4、原告马瑶出具的工资收条,金额合计10500元;5、2011年3月15日薄建华支取现金60000元的支取记录;6、2010年11月23日、2012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赵然汇款凭证共两张,金额分别为9700元、90元;7、2012年9月5日朝阳法院向耿×、原告马瑶谈话笔录。庭审中,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3中的款项已在被告诈骗案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证据2中西服26000元已予扣除,皮鞋是被告送给原告马瑶的礼物;对刑事案件中扣减的工资18000元是如何构成的记不清了;证据5、7的60000元原告收到后转手就交给被告了,原告方证据2可以证明;证据6的9700元原告取出现金后交给被告了,90元记不清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取了被告诈骗案刑事卷宗。该卷宗中有如下内容:1、2012年11月29日庭审笔录第10页,公诉人对本案涉案款项明确表示”这12万的性质还是借款,被害人可以走民事途径”。2、马瑶在2012年6月20日询问笔录中陈述:”(问:薄洋给你一共发了多少工资和加油卡?)先后不到20000元,应该是18000元左右,包括加油卡,具体数额记不清了。”3、薄建华曾在刑事案件中提交本案被告方证据4,并在下方注明”以上是我在家中找到的马瑶从薄洋处领工资的情况。上述三笔共计10500元”。4、马瑶在2012年9月5日谈话笔录中,对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5500元汇款凭证答复为”这是薄洋给我的工资”,对证据1中的5000元、5880元汇款凭证答复为”这两笔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既有我的工资又有还我妈信用卡的钱”;对证据4答复为”予以认可,第一笔2500元、第二笔2500元是打入我的工行卡,第三笔是4500元”;对证据5答复为”薄洋从我和我爱人赵然处陆续借了12万元,后其借着还我钱的名义又从她爸处骗取6万元,这6万元确实是给了我,但是当时薄洋就在旁边,我转手就把这钱又给了薄洋,所以她始终还是欠我12万元”。5、马瑶在2012年9月5日谈话笔录中,对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6中的9700元转账凭证答复为”薄洋想从她爸那里要钱,就骗她爸说欠我钱,后薄洋父亲就把9700元钱打到了我的卡上,薄洋后来把这钱取走了”;对证据6中的90元转账凭证答复为”这90元我记不清了”。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二原告借予被告12万元。2011年1月1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一张内容为”今年2011年1月1日薄洋向马瑶和赵然借款人民币12万元整。今年8月20日到25日之间还款到马瑶和赵然华夏卡账号内,分别6万元整。借款人:薄洋。2011.1.1”的借条。现因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另查,2012年12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1959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000元,责令被告退赔1920042元,发还被害人耿×。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为二原告婚礼酒席出资57408元、为马瑶购买西装26000元、购买对戒600元、支付马瑶工资18000元,以上四笔款项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予以扣减。又查,2011年3月16日,薄建华取出6万元现金,并于次日交给原告马瑶。2011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马瑶发送短信息,内容为”我尽快让我父亲那边给消息!您也知道房子是大事,我早就催过了,也不是一次了,之所以慢,也无非是让您能少点负担!最快也要过中秋节之后给最后消息!另外,那十二万,用于第一套房子的补款了。”经询问被告本人,被告承认薄建华给付原告马瑶6万元时被告在场,亦认可该6万元就是为了偿还本案涉案借款。被告对原告马瑶所称收到该6万元后转手就还给了被告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未能就短信息中仍然确认12万元作出合理解释。另,对被告方证据6的9700元,被告本人认可原告赵然后来取出97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2012)朝刑初字第1959号刑事卷宗材料及原、被告在案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此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可据以认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未将本案12万元借款计入被告诈骗案犯罪数额,故原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足额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关于其曾以给付现金、银行转账、购买物品等方式向二原告还款,以上款项应予以抵销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对其中未经刑事案件处理的款项依法予以抵销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8180元,并根据该数额计算逾期利息。对刑事案件中已经处理过的款项,本院不予处理。二原告关于被告给付款项系用于偿还案外人信用卡欠款、所收皮鞋为礼物等意见,因二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所述薄建华曾还款6万元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本人在明知薄建华给付原告马瑶6万元系偿还本案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后的短信中明确借款金额仍为12万元,被告未能对此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其未收到原告马瑶归还的6万元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薄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然、原告马瑶借款十万八千一百八十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赵然、原告马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千七百元,由原告赵然、原告马瑶负担二百六十六元(已交纳),被告薄洋负担二千四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康 洪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人民陪审员 汪鹤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古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