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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熊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1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瑞安市莘塍街道仙桥路口驶往市区方向。0时47分许,车辆途经瑞安市瑞祥大道1280号前地段时与徐某驾驶的浙C×××××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在现场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时7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4mg/ml。经鉴定,该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和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