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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常婧、郑佳怡与贺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婧,郑佳怡,贺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734号原告:常婧,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郑佳怡,女,汉族,1992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婧,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系原告郑佳怡母亲。被告:贺峰,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婧、郑佳怡与被告贺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婧、郑佳怡于2013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婧、郑佳怡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婧、郑佳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1150元由原告常婧、郑佳怡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