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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和商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益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宜兴市华益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商初字第0209号原告张家港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村(杨锦公路锦店路北)。法定代表人黄勇。被告宜兴市华益电子厂,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南新街。投资人孙益君。原告张家港市佳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华益电子厂(以下简称华益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信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益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佳信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信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益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佳信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君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