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张某与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户口页两页、2013年7月24日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3年7月1日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5年失踪,到现在都没有联系,被告因感情不合离家出走,分居八年。3、公房租赁证,证明房产是公房,承租人是原告。双方系再婚,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婚生子女。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查明以下事实:张某与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06年6月6日张某去联盟路派出所报案称丈夫徐某于2005年失踪,至今没未归,2009年7月21日张某再次到联盟路派出所,经查其丈夫徐某至今没回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徐某于2005年失踪,至今未回家,双方分居八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张某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喜增审 判 员 王新同人民陪审员 杨莹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