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唐良与姚德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良,姚德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唐良,男,汉族,1984年8月8日生。被告姚德林,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良与被告姚德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唐良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沈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