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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商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楠、孙建泽与孙建泽、焦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孙建泽,焦素梅,孙建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586-1号原告李楠。被告孙建泽。被告焦素梅。被告孙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与被告孙建泽、焦素梅、孙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 皓审 判 员  王德华审 判 员  王桂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