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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8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静姝、乔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8388号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涂山路58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987-5。法定代表人胡洋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一般代理),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飞飞(一般代理),女,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市淄博市临淄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静姝,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一般代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颖,女,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一般代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姝、乔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一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