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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宝库诉马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库,马艳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孙宝库。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库诉被告马艳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