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丛秀玲与吉林市春威物流有限公司、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秀玲,吉林市春威物流有限公司,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丛秀玲。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金珠被执行人:习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秀玲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春威物流有限公司、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习明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