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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丽霞与陈学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丽霞,陈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军。上诉人何丽霞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丽霞上诉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货物是送到义乌市的,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性质为承揽关系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也未明确显示合同履行地为义乌市,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亦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