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家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文杰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家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王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瑛,该公司职工。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于保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牛文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家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牛文杰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家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晋县家乐园天一万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家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巧芳 百度搜索“”